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18 跷跷板上的付出和回报 (第6/9页)
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有些供应商属于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账目资料并不齐全,很可能缺失以前的年度账目资料,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今后双方继续合作,那么应就现有资料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至少对账目齐全的年度对账单不拖后,以免造成历史遗留问题。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是指在对账单上加一段说明,说明双方对账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账目不全,只就某年某月以来的账目资料进行对账,以前年度的账目并未核对,暂时以某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采购企业保留根据证据进一步调整账目的权利。 2如果供应商账目不全而双方余额又不符,这时供应商通常会同意暂时以其中较小的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如果采购企业余额较小,就不必调整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如果供应商余额较小,采购企业就要调低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凭对账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时必须由供应商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同时加盖公章。 6.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